公 告
申请人刘永忠于2018年5月9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庞海宝、刘志云所有的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罗门大树下83号102室。因庞海宝及刘翠娥分别于2002年10月、1984年11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由刘永忠向法院宣告庞海宝、刘翠娥死亡,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庞海宝、刘翠娥死亡。现本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将该事实通知庞海宝、刘翠娥的继承人。如两个月内本处未收到你的异议,本处将根据刘永忠的申请依法确定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罗门大树下83号102室的房产归刘永忠继承。特此函告。
绍兴市越州公证处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