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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594号

  石林镇、吴美兰:本院受理原告岳红诉被告石林镇、吴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59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90号

  方伟峰、黄宣诚:本院受理原告吴崇崇诉被告方伟峰、黄宣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75号

  黄联青:本院受理原告潘琴花诉被告黄联青、黄维荣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387号

  施春燕、应禄、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禄超五金厂、浙江创福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秀央多为与被告施春燕、应禄、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禄超五金厂、浙江创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施春燕、应禄归还原告徐秀央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施春燕、应禄支付原告徐秀央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禄超五金厂、浙江创福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施春燕、应禄负担,由被告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禄超五金厂、浙江创福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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