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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900号

  周彪彰:本院受理原告宣志旗诉被告周彪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604号

  秦鹏:本院受理原告应冬子与被告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9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秦鹏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每月1260元的利息至一次性归还本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72民初301号

  邵金平:原告陈海轮与被告刘洪波、邵金平、孙国忠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7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陈海轮与被告刘洪波、邵金平、孙国忠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二、被告刘洪波、邵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海轮归还“华伦达58”船;三、被告刘洪波、邵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海轮支付租金230000元,并继续按每月30000元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船之日的租金;四、被告刘洪波、邵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海轮支付保险费35165元,并继续按每月1993.75元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保险费;五、被告刘洪波、邵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海轮归还垫付船员工资125550元及利息(112470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12日起、13080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2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六、在对被告刘洪波、邵金平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前述第二、三、四、五项债务时,由被告孙国忠承担保证责任;七、驳回原告陈海轮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492元减半收取6246元,由被告刘洪波、邵金平、孙国忠负担3246元,由原告陈海轮负担3000元。保全费4866元,由被告刘洪波、邵金平、孙国忠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邵金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6月8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4389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9月28日”,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6月8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安吉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3民初1375号,“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文、人民陪审员汪佳琪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9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应为“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文、人民陪审员朱冬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9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6-20 2 2018年06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