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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421民初1395号

  孔源、陆红辉:本院受理原告双日(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宏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嘉善瑞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源、陆红辉、漆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1395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嘉善宏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1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8%计算);2、其余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942号

  王金平: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芳诉被告王金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531号

  朱熠烯、周云芳:本院受理原告吴建青诉被告朱熠烯、周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朱熠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吴建青货款959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849元,由被告朱熠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云芳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098号

  王云晓:本院受理原告蒋勤松与被告王云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20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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