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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960号

  俞卫琴:本院对原告吴明诉被告俞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18)浙042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主要内容:1、被告俞卫琴归还原告吴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617元(暂计至2018年1月18日,以后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2、驳回原告吴明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589元,由原告吴明负担1088元,被告俞卫琴负担25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2533号

  钱征方、李虹、钱桂珍:本院审理原告朱新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钱征方归还原告借款551920元,利息106907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此后利息以551920元为基数,按月利2%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李虹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钱桂珍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三被告承担本案代理费20000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305号

  汤明强:本院受理原告卢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739号

  沈晓斌:本院受理原告沈殳毅与被告沈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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