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1日
(2017)浙0108民初6223号
胡必松、谢霞:本院对原告莫琳璐诉被告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7085号
浙江特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鼎源财行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海杰、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王海民诉被告浙江特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鼎源财行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海杰、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7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8号
申请人杭州临安青山精工铸造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西兴支行、号码为3130005146157524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临安青山精工铸造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西兴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8日,出票人为杭州以勒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临安青山精工铸造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464号
肖尧、施芳兵:本院受理原告劳水娟与被告肖尧、施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34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199号
洪刘平:本院受理原告项伟强诉被告洪刘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703号
徐灿军:本院受理原告方建中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徐灿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691号
戚红梅:本院受理原告阮国红诉被告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0463号
温州赛尼机电有限公司、来国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赛尼机电有限公司、来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046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100号
朱巧妙:本院受理原告何松才诉被告朱巧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地点在本院第二十二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270号
吴锦标:本院受理原告李志锋为与被告吴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907号之一
赖圣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庆奋诉被告赖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89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173号
杭州乾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艳艳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153号
吴洪生:本院受理原告温会美诉被告张亨林、吴洪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211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5826号
陈巧铃:本院受理原告周宁与被告陈巧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9月20日14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4792号
安峰林、李晓雨:本院受理原告李方日与被告安峰林、李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9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6868号
曹二彪:本院受理原告张岳华与被告曹二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9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57号
温州市华阳运输有限公司、潘锋雷: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新兴纪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华阳运输有限公司、潘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598号
李兰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雪莲与被告李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26号
顾汉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之上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汉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474号
尤小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百兽之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果、尤小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浙江百兽之王鞋业有限公司就(2017)浙03民初474号案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24号
2018年6月4日,本院根据温州三羊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亿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亿宝公司管理人。亿宝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28日前,向管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新世纪商务大厦A幢405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张若楠、南芳,电话:15825633220、15825422315)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亿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9月12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亿宝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亿宝公司的股东(陈献海、陈向前)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亿宝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702号
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固耐化机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8日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14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登记股东董光清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金锐鹏、龚芊羽,联系号码:15858845960、55577355、88996830。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七层。)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8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宋万秋的申请,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凯瑞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14日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凯瑞五金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凯瑞五金有限公司登记股东杜英雄、刘剑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木慧建、薛建胜,联系号码:18668711682、15868092420。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时代广场商务楼6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凯瑞五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凯瑞五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凯瑞五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7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489号
温州华东阀门有限公司、夏福荣、朱小玉:本院受理原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报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8年9月27日0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董文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菊香、褚金凤(替补:叶丽月、林加欣)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4280号
高唐县奥胜纺织有限公司、茌平县龙通纺织有限公司、蔡克盛: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高唐县奥胜纺织有限公司、茌平县龙通纺织有限公司、杨道化、蔡克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9号
本院根据叶清峰的申请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蒂叁家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温州蒂叁家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温州蒂叁家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温州蒂叁家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温州蒂叁家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蒂叁家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7月20日以前向温州蒂叁家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肥前西路律师楼201室号,邮编325100,联系人周耀斌,电话15058709885]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蒂叁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蒂叁家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温州蒂叁家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蒂叁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651号
陆荣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荣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送达(2018)浙042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陆荣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陆荣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至2018年1月16日为10838.72元,从2018年1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案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陆荣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偿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案受理费261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267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