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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1344号

  楼高辉、楼嵩辉、余希旺、徐灵敏:本院受理原告曹贤丰与被告楼高辉、楼嵩辉、余希旺、徐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2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楼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曹贤丰借款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万元从2014年12月2日起,另300万元从2015年2月13日起分别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楼嵩辉、余希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曹贤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272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9342元,由原告曹贤丰负担300元,由被告楼高辉、楼嵩辉、余希旺负担8904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474号

  胡跃明:原告程丹萍与被告胡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朱蓓蕾、夏官庭、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801号

  吴慧彬:本院受理原告张旭红诉被告吴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969号

  张红葵:本院受理原告张兴福诉被告张红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971号

  张红葵:本院受理原告张兴福诉被告张红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9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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