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执行通知书
绍兴市袍江名涵理发店(经营者郜平):
你公司违法拖欠罗义等16名员工2017年3月到2017年4月的工资共计37392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绍市人社监理字〔2017〕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7年11月28日公告,但你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支付违法拖欠罗义等16名员工2017年3月到2017年4月的工资共计37392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共计56088元。
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368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主楼2楼,电话:88907577)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通知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执行费用将由你公司负担。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