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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催告执行通知书

  绍兴市袍江名涵理发店(经营者郜平):

  你公司违法拖欠罗义等16名员工2017年3月到2017年4月的工资共计37392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绍市人社监理字〔2017〕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7年11月28日公告,但你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支付违法拖欠罗义等16名员工2017年3月到2017年4月的工资共计37392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共计56088元。

  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368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主楼2楼,电话:88907577)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通知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执行费用将由你公司负担。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催告执行通知书 2018-06-21 2 2018年06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