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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送达公告

  绍兴市银忠纺织有限公司:

  我局已受理你单位职工张春举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邮寄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绍市工伤举证[2018]39号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举证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送达公告 2018-06-21 2 2018年06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