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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宁波飞萱麻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XJF74,法定代表人:王鹏飞,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长寿东路690号。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鄞环行罚(2017)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通知书(鄞环行督2018年第55号)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餐饮项目的经营并将罚款叁万肆仟元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2018-06-26 2 2018年06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