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1510号
蒋晓强、蒋晓峰、陈美燕:本院受理林雪军与蒋晓强、蒋晓峰、陈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1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已减半),由原告林雪军负担。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81号
牟雪叶:本院受理原告楼香娟与被告牟雪叶、朱进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牟雪叶、朱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楼香娟担保代偿款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楼香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90元,由被告牟雪叶、朱进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10号
潘道选(33262619660716301X):本院受理原告周才被告潘道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873号
陈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李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3民初8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901号
金银芳: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东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金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