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221号
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得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曹露露、曹长青、曹长理、程佩珍、胡福强、王丽如: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旻熙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得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曹露露、曹长青、曹长理、程佩珍、胡福强、王丽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731号
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245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914号
吴更识:本院受理原告黄芳正诉被告吴更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263号
赵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鸣诉被告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2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9日8时5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475号
张大干、张霞:本院受理原告张震宇诉被告张大干、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