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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7月4日

  (2018)浙0106民初4114号

  邬春华:本院受理原告钱丽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归还借款5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252号

  徐伟俊:本院受理原告关迎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927号

  吴荣波、张为敏:本院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及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觅雪建材商行、薛迎春、陶建洲、陈若画、林在富、蔡萍华、吴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1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994号

  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邓冲、项健:本院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成洪、邓冲、项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由审判员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董佳担任记录,定于2018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975号

  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邓冲、项健:本院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成洪、邓冲、项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董佳担任记录,定于2018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994号

  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邓冲、项健:本院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成洪、邓冲、项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董佳担任记录,定于2018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737号

  张海强:本院受理原告唐永兆诉被告张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259号

  宁波果郡主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果郡主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上午10时,地点在本院第二十二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122号

  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明杰诉被告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定2018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进行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期限通知。自本公告发出六十日,即为送达。逾期或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323号

  赵向阳:本院受理原告李永万诉被告赵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93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373号

  桐庐华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七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华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502号

  毛爱青:本院受理原告田振静诉被告毛爱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期限通知。本案本院决定于2018年09月0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进行审理,举证时限至2018年09月05日止,逾期或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564号

  杭州喜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自宝诉被告杭州喜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期限通知。本案本院决定于2018年09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进行审理,举证时限至2018年09月27日止,逾期或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443号

  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凌霄诉被告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定2018年9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进行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期限通知。自本公告发出六十日,即为送达。逾期或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196号

  杭州千岛湖淳风木结构景观有限公司、张红春、姚桂香: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27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 浙0212破10号之一

  2017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宣告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212破24号之一

  2017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宣告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1270号

  邹启朋(1977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荣与被告邹启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邹启朋归还原告陈建荣借款10 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1594号

  蒋丰伟:本院受理原告蒋运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蒋丰伟归还原告蒋运涛借款10000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13号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富思特空调阀门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富思特空调阀门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110233720220320180525199449759,出票金额为120000元,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上虞市支行,出票人为浙江汇隆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上虞富思特空调阀门有限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4471号

  潘坚锋:本院受理原告秦东虎诉被告潘坚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秦东虎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74 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1878号

  孙秀华: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定诉被告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13号

  本院根据蔡圣良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华瑞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1日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华瑞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8日前,向华瑞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2楼;联系电话:何曼丽1505751888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瑞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华瑞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华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季荣华、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海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泰旺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海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泰旺鞋材有限公司货款38211.36元。二、驳回原告温州泰旺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7元,由原告温州泰旺鞋材有限公司负担207元,由被告叶海林负担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叶海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747、2748号

  王小文、文宗群:本院受理原告丁盛进分别诉你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两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18)浙0304民初2747号原告丁盛进与被告王小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8年9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浙0304民初2748号原告丁盛进与被告文宗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8年9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179号

  程凤武:本院受理原告余志海与被告程凤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281号

  薛松: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恒鑫运输服务社与被告薛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282号

  林伙生:本院受理原告严瑞杰与被告林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7-04 2 2018年07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