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项先华:我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项先华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17)第108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项先华支付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租赁款299000元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损失自2017 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915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公告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限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上述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