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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债权转让公告

  沪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光正电力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大和电气有限公司、王献生、蒋元华、张菊英、郑远(曾用名天宇):

  基于贵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下称“民生银行”)签订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文件,截止2017年8月31日,沪光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民生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贷款利息及罚息570042.78元,以及因贵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费用损失,沪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光正电力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大和电气有限公司、王献生、蒋元华、张菊英、郑远(曾有名天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生银行已与王鹤鸣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贷款本金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全部权益,于2017年12月25日依法转让给王鹤鸣。此后,王鹤鸣于2018年5月8日与郑小孟签订《协议书》,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郑小孟。请债务人、担保人依法向郑小孟履行债务、担保义务和其他义务。

  行此函告!王鹤鸣

  2018 年7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债权转让公告 2018-07-04 2 2018年07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