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212号
孔毓萱、许津豪:本院受理原告李冬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损失从2018年5月18日起按月息二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0月9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276号
张振浦:本院受理原告陈展鹏诉被告张振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2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9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656号
张升土:本院受理原告张若山诉被告张升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65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9时2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539号
沈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傅党胆与被告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53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268号
陈宣民:本院受理原告薛贤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陈宣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薛贤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8元,由被告陈宣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