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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自家微信上的“卖家秀”,出现在同行朋友圈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王嘉 罗锦雯 李国苓 李洁 应昌波 路余 孙淑女

  

  时间:

  7月4日

  地点:

  温岭市法院

  温岭的谢女士开了一家服装店,为了吸引人气,她和朋友同时做起了模特,常在微信圈发穿着自家店里衣服的“卖家秀”。

  今年4月,谢女士发现,这些照片被人盗用了,有一个同样做服装生意的微商经常发布她们的照片。

  谢女士翻了翻此人的朋友圈,得知这名微商是卢女士,曾经是她的客户,两人还互加了微信。谢女士晒在朋友圈中的衣服,卢女士也在卖,从今年1月开始,卢女士直接复制了谢女士朋友圈里的照片,发在自己的朋友圈内。

  谢女士一纸诉状将卢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卢女士在自己的微信号上置顶公开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时间不少于60天;赔偿谢女士各项经济损失21.5万元。

  庭审中,卢女士说,虽然自己用了谢女士的照片,侵犯了谢女士的肖像权,但她只在朋友圈里发布,而且好友也不到300个,转发的照片不仅仅只有谢女士一个人,她收到传票之后都已经删除了,没有给谢女士造成经济损失,她同意道歉,但觉得60天过长。

  像这样的肖像权纠纷,在温岭市法院也是头一次审理。法院认为,卢女士未经谢女士同意,转发照片用以服装销售,侵犯了谢女士的肖像权。卢女士同意在微信朋友圈内公开道歉,法院予以确认,道歉的内容由法院审核确定,并酌情确定保留道歉声明时间为15天。

  另外,依据卢女士的过错程度、使用肖像的方式、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后果等情况,法院酌定卢女士赔偿谢女士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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