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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213民初3113号

  曹斌、潘冠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林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溪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072号

  倪其伟:本院受理原告周善荣与被告倪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667号

  浙江睿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睿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4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2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7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3404号

  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童汶歆: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海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8053号

  程珊、黄朱怡:本院受理原告朱平与被告程珊、黄朱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程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朱平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被告黄朱怡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950元,由原告朱平负担50元,被告程珊、黄朱怡负担1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7-06 2 2018年07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