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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11号

  付来根、卢定芹:本院受理周国松与付来根、卢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来根归还原告周国松借款6万元及及自2018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款清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国松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920元,由原告周国松负担960元、被告付来根负担9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286号

  吴志良: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明大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458号

  周胜进、周菊芬:本院对原告胡勇江与被告周胜进、周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902号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冬生与被告张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90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74号

  周海瑛、赵河山:本院受理原告于臻宽诉被告周海瑛、赵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海瑛归还原告于臻宽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于臻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周海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7-06 2 2018年07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