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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4005号

  郑云鹤、李海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400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云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宽借款本金2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海英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中的本金17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697号

  曾艳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艳艳、罗保国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曾艳艳、罗保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11340.76元、截至2018年3月28日的违约金628.08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曾艳艳、罗保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575号

  任文农、台州黄岩嘉和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台州锦杭塑料有限公司、徐海荣、鲍香花、鲍菊花、任文农、台州黄岩嘉和塑胶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对被告台州锦杭塑料有限公司、鲍菊花的起诉。2、被告徐海荣、鲍香花、任文农、台州市黄岩嘉和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鲍菊花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984600元、截至2016年5月22日的逾期利息351192.39元及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045‰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律的律师费3913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海荣、鲍香花、任文农、台州黄岩嘉和塑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鲍菊花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790元,由被告徐海荣、鲍香花、任文农、台州黄岩嘉和塑胶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7-06 2 2018年07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