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7月9日
(2018)浙01民终2188号
张瑛、张沁玥:本院受理上诉人朱祖烈、李秀萍与被上诉人杭州中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张瑛、张沁玥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21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239号
边平生、邬兰琴、杭州永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子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940号
褚俊卿:本院受理陈小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928号
金礼斌、韩祖元、方玲娟、韩海英、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1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253号
边平生、邬兰琴:本院受理原告孙宝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750号
雷金荣:本院对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1998号
常泽文:本院对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111号
彪天秀、龚根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彪天秀、龚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行审66号
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余城法罚字〔2017〕第110076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行审66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206号
杭州余杭獐山特种铸造厂、杭州獐山天一石矿、贺建明: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杭州余杭獐山特种铸造厂、杭州獐山天一石矿、贺建明、陈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杭州余杭獐山特种铸造厂归还贷款47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杭州余杭獐山特种铸造厂承担;三、被告杭州獐山天一石矿、贺建明、陈开华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章春霞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周幸、凌金才组成。本案定于2018年9月27日9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940号
杨云国: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云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地点在本院第二十二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0605号
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立新、王桂珍、张方: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余杭区日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陈立新、于凯杰、王桂珍、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0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015号
江华明:原告汪新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新林劳务工资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江华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261号
王高明、方红武、方美兰、童成利:原告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江丽琴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1破7-2号
2017年12月12日,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8日在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55.6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木桥头村。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经过审计认为,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资产,未清偿债务共计4笔,总额为人民币24534054.83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依法申请宣告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5811号
杨庭唱:本院受理原告周伟兵与被告杨庭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0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6822号
徐可、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树珍与被告深圳市卫蓝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徐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901号
郑聪聪:原告章腾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章腾腾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报纸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4599号
许利芬:本院受理原告严芳与被告许利芬、许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许利芬、许协国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元及原告为实现此次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许利芬、许协国支付利息(以225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共计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