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赵炜: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8年6月28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8]第410039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赵炜擅自在五常街道悦西溪府晓苑5幢2单元102室主房西侧、南侧,修建围墙,为砖混结构,呈不规则形状,长度约为24.5米,高为1.2米,宽0.15米,占地面积约3.7平方米。2018年2月份,当事人又在主房西侧搭建1个铝合金雨棚,由4根柱子支撑,部分用木栅栏围挡。长3.5米,宽3米,面积为10.5平方米。3月19日抄告余杭规划分局,其回复意见为“1、该建设行为未经规划审批许可。2、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不同意补办相关手续”意见。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联系函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搭建的围墙(计占地面积约3.7平方米)和雨棚(计占地面积约10.5平方米)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