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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胡丹丹(公民身份证号340321199311115006):

  你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由于你拒不配合,邮寄因无法送达被退回,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余城法强催(法)字【2018】第0000727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法罚字[2017]第6101451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余杭中队(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807号)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自行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余杭镇禹航路415号)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佰圆整及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圆整(共计人民币贰佰圆整)。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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