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604民初5191号
马永利:本院受理范国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4号
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宁波派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0200053/26654238,出票金额为72515元,付款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市上虞恒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派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宁波派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200053/26654238、出票金额为72515元,付款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市上虞恒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派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派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611号
温州东海港航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振华集装箱有限公司、方强、郑江森、郑碧玲、白陈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东海港航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振华集装箱有限公司、方强、郑江森、郑碧玲、白陈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614号
温州阿尔卑斯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长城锁业有限公司、王宏彬、王爱秘、金少英、王爱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阿尔卑斯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长城锁业有限公司、王宏彬、王爱秘、金少英、王爱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792号
林攀攀、张志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攀攀、张志晖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