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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安市意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3945号

  姜辉、陈淳龙:本院受理原告杨长春诉被告金达建设有限公司、姜辉、陈淳龙、温州市龙湾区永强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355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8日8时30分,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12号

  本院根据永嘉县增丰油漆店(普通合伙)的申请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超宇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超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超宇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浙江超宇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浙江超宇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浙江超宇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超宇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12日以前,向浙江超宇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律师楼201室;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周耀斌,电话:15058709885)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超宇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超宇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8月21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浙江超宇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浙江超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158号

  朱嘉睿:本院受理原告赵子文诉被告朱嘉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150号

  陈国飞:本院受理原告赵子文诉被告陈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7-10 2 2018年07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