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638号
朱金文(330421196309152828):本院受理原告李兰英与被告朱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浙0421民初2638号],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292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计算至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178号
何善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塑机械有限公司诉潘军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被告要求判令:1.潘军强归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91249元(暂计);2.何善兴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19日的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0754号
郑伟、钟涛: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宏诉被告郑伟、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10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670号
钱国平:本院受理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899号
邱新强、闵玉琴:本院受理原告周松妹与被告邱新强、闵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972号
钟华、佘建花:本院受理原告郑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