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李丙超(身份证号:342127197602134135),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规定,对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危险废物一案,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玉环环罚字【2016】59号)玉环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1日
李丙超(身份证号:342127197602134135),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规定,对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危险废物一案,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玉环环罚字【2016】59号)玉环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