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509号
陈姗姗: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龙诉被告陈姗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207号
冯晨辉:本院受理原告叶进升与被告冯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晨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叶进升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56号
潘承耀: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与被告潘承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008号
黄效辉:本院受理原告黄文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黄效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黄文伟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350元,由被告黄效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563号
郑丽清、郑玉平、郑国防:本院受理原告谢朝阳诉被告郑丽清、郑玉平、郑国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