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381破102号
本院在执行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太阳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海太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6月19日裁定受理海太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4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海太阳公司管理人。
因海太阳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孙顺海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海太阳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海太阳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海太阳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海太阳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6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太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海太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853号
王东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明、曹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东明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收);2、被告王东明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曹新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