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03号
本院根据温州江华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华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受理江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4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江华公司管理人。江华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6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江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936号
吴雪林、王坚、张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林、王坚、张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吴雪林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收);2、被告王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张海英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721号
倪海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军诉倪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725号
孟建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洋洋与被告孟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