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汪荣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荣韩诉被告汪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7511号
张科: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军诉被告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张科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7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7509号
张科:本院受理原告徐云峰诉被告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张科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7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3353号
王静:本院受理原告丛旭光诉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丛旭光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王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939号
席根亮:本院受理原告席如海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