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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15: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24号

  浦江锐锐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和泰制衣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收,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浦江县和泰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锐锐线业有限公司的浦江县星碧大道98号内4号厂房第3屋房屋租赁关系。二、限被告浦江锐锐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和泰制衣有限公司租金27031元,并腾空浦江县星碧大道98号内4号厂房第3屋的租赁房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26元,由被告浦江县锐锐线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145号

  吴高松、严青云:本院受理原告王保迪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1日15: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26民初283号

  沈绍明、潘密:本院受理的原告练迎春诉被告沈绍明、潘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沈绍明、潘密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沈绍明、潘密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6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沈绍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练迎春借款本金1909000元及利息(其中1819000元借款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90000元借款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潘密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借款本金18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因原告练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20元,由原告练迎春负担1740元;被告沈绍明负担31880元,被告潘密对其中31480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18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7-13 2 2018年07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