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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偷租”行为 是否构成诈骗罪?

  编辑同志:

  有这样一起案子:2012年,朱某购买了某市一处房屋用于投资。2015年,陈某偶然发现朱某的房屋一直闲置,无人过问,便通过物业公司了解到朱某的相关个人信息,制作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并假冒朱某在委托书上签名。随后,陈某以朱某代理人的身份与甲公司洽谈房屋租赁事宜,将朱某的房屋租给甲公司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每年支付房租10万元给陈某,双方就此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朱某发现该处房屋被出租,多方打听后找到陈某,要求其返还所收租金,陈某拒不退还已收租金,朱某遂报警。请问,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林女士

  林女士:

  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的犯罪。

  本案中陈某明知房屋为朱某所有,只因长期闲置,无人打理,便动了偷租房屋获取租金的心思,其对于租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陈某制作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假冒朱某签名,使用这种欺骗的方法,致承租方甲公司产生了“陈某系有权代理”的错误认识。最后,甲公司基于对陈某身份的错误认识,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向陈某支付了房租,陈某获得了实际应当归属于朱某的房租款,致使朱某的应得财产权益受到了损失。

  从表面上看,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本案中存在被骗人(甲公司)与被害人(朱某)并非同一人的特殊情况。诈骗罪构成要件中“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决定了被骗人必须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因此必须要查明两个问题:一是租金是不是被害人的财产,二是被骗人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有没有处分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对被害人朱某而言,其房屋被租赁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租金,也就是说租金是其应得的财产。但金钱属于种类物,必须转移占有后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向朱某直接交付租金,朱某实际未占有租金,也就谈不上对租金的享有所有权。朱某应当获得租金,仅仅意味着其享有基于合同关系而应当获得租金的债权,因此,租金并不是被害人朱某的财产。

  对于第二个问题,租金在交付之前,属于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有权处分,由于陈某的欺骗行为,甲公司将租金支付给陈某,在交付之后,租金转移占有,所有权人变更为陈某,对于已转移占有的租金,甲公司无权处分。自始至终,朱某没有实际占有过租金,也就没有租金的所有权,因此,甲公司基于认识错误而向陈某支付租金的行为,不是对朱某财产的处分。

  综上,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虽然具有诈骗罪的部分特征,但是并不构成诈骗罪。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朱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陈某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犯罪,但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朱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陈某将所收取的租金全部返还。

  谢志玮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偷租”行为 是否构成诈骗罪? 2018-07-16 2 2018年07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