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428号
江仙莲、唐小法:本院受理原告郑小芬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江仙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小芬代偿款104000元、并赔偿上述本金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唐小法对上述款项中被告江仙莲不能偿还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被告江仙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2778号
仇新宝:本院受理鲍小法诉你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392号
陈继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元隆机车部件厂与被告陈继富为买卖合同纠纷(2018)浙1003民初439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971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347号
朱荣富:本院受理原告黄君忠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434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