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林玉平的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738号
王计富、郑荣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王计富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38779.16元(其中本金29961.07元,截至2018年3月1日的利息6613.57元、滞纳金2204.52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郑荣文对王计富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9月2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280号
陈琪:本院受理原告鲍思平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返还代偿款42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70000元从2018年1月5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57000元从2018年4月10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9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9月2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322号
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阮文通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阮文通借款8000元、诉讼代理费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