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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982号

  林春富: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文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民初6566号

  骆昕正、丁国玉:本院受理原告李思斐诉你们与陈雄健、牟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整,并支付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11.5万元),另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被告陈雄健、牟少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你们与陈雄健、牟少波四人承担。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你们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大溪人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09点30分在温岭市大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1377号

  夏汉仁、王红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诉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蒋德跃、贺完芬、夏汉仁、王红霞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借款本金950万元、利息52272.05元(计至2017年6月26日止,含罚息、复息),并支付本金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625‰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息;二、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就前项债权对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潮昇6007”船在1300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三、被告蒋德跃、贺完芬、夏汉仁、王红霞对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866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蒋德跃、贺完芬、夏汉仁、王红霞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7-17 2 2018年07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