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19213号
陈英波:本院受理原告虞铁城诉被告陈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92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 被告陈英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虞铁城借款386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年利率不超过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8040元,由被告陈英波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571号
俞正权、张跃仙:本院受理原告徐双喜、周笑娥与被告俞正权、张跃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435号
周胜进、周菊芬:本院受理原告胡振忠与被告周胜进、周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709号
陈仲华: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红富士针织厂诉被告陈仲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70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794号
楼日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楼日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79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