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1132号
陈良喜:本院收取上诉人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利元、杜文琳、原审被告浦江县第五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后,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132号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6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即驳回原审原告王利元、杜文琳对上诉人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759号
浦江锐锐线业有限公司、周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鲍金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浦江县锐锐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鲍金香货款1387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周建国对上述浦江县锐锐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24元,由被告浦江县锐锐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周建国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186号
楼国明:本院受理原告徐军兵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楼国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军兵加工款943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07.50元,由被告楼国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647号
傅益农:本院受理原告傅星火诉被告傅益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64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