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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3942号

  苏正翼(330327198801154173):本院受理原告施震翔与被告苏正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4297号

  何水燕:本院受理原告王茂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何水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茂棠借款7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茂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被告何水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于2018年6月12日受理了浙江澳特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已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武义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浙江澳特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澳特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永康市永康中学阶梯教室(地址位于永康市西城街道建设路100号1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至8时50分。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997号

  楼方平:本院受理原告金洪锋诉被告楼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楼方平归还原告金洪锋借款本金3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楼方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7-19 2 2018年07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