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兰外管催[2018]5号
张世苗:
我支局于2016年12月9日向你送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外管罚〔2016〕107号),对你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作出了警告、罚款131万元的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截至2018年7月9日,你逾期未缴纳的罚款金额为13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逾期未缴纳的罚款131万元缴至以下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账号—1962010101213980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
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