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995号
胡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诉被告胡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971号
沈银梅、陈亦路、湖州金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明轮、钱世义、湖州市南浔申华电线线材制造有限公司、施海根、湖州海信铜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沈银梅与被告陈亦路、第三人湖州金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明轮、钱世义、湖州市南浔申华电线线材制造有限公司、施海根、湖州海信铜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银梅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74元,由原告沈银梅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3930号
叶秀萍、蔡相金:本院受理原告周丽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3931号
叶秀萍、蔡相金:本院受理原告周丽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640号
张展:本院受理原告王经鹤诉被告张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