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7293号
何小青: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易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8807号
朱恒山: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恒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8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恒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926.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8125号
朱菊娥: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菊娥信用卡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8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菊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农卡本金230000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和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费用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2562号
龚建有:原告申建富与被告龚建有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建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申建富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得息(自2018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申建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