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0359号
金建伟、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吴孝通:本院受理原告张清泉与被告朱俊青、金建传、义乌市蝶恋有纺有限公司、吴孝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代其支付的款项合计3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5日9时2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676号
周学民、裘剑雯:本院对原告夏信珊与被告周学民、裘剑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003号
郑飘飘:本院受理原告周桂元诉被告郑飘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313号
曹一雪:本院受理原告江芬美、李锦哲为与被告曹一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曹一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锦哲、江芬美借款本金26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8年4月4日止利息为250000元,自2018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二、被告曹一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锦哲、江芬美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4880(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