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131号
丁明镇、蒋菲珍: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康、洪晓红诉被告于明镇、蒋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1日08时5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195号
吴新湖、金音、张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吴新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以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9时2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11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根据甘慧芬、熊伟、朱新红、叶成根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工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5月2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大丰工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5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应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答复:同意将朱希军个人遗产并入公司破产财产,将朱希军个人债务并入大丰公司破产一案一并处理。
大丰工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9月5日前向大丰工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县恒昌大道89号百炼集团行政楼二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陈振荣;联想系电话:0579-84150592、84150539、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大丰工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大丰工贸破产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大丰工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104号
胡光烈:本院受理原告黄根田诉被告胡光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104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