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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5号之二

  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债权人:《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6月6日经第2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6月27日经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6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根据《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18年6月28日起实施,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190469.58元,其中税收债权64569.58元,普通债权利125900.00元。

  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9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另:由于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证照及印章,故声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证照及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印章作废。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826号

  洪丙浦、楼亚芳、楼金星、季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丙浦、楼亚芳、楼金星、季海英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983号

  石一朝: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卫诉被告石一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1日上午8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527号

  何礼平:本院受理原告郑海风诉被告何礼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527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189号

  季梁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麟与被告季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7-27 2 2018年07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