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23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225号
王一帆: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川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川奇塑业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2103873元,并赔偿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29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6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2民初11142号
胡忠苗:本院受理原告金长与被告胡忠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2民初11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8)浙1181破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俞少明的申请于2018年7月20日裁定受理龙泉市鸣山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为鸣山公司管理人。鸣山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31日前向鸣山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联系人:郭星;联系电话:1521576002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鸣山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鸣山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9日9时在龙泉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大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