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1098号
费小芳、浙江泰宇生态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小芳、浙江泰宇生态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183号
龚秀文:本院受理原告许国忠诉被告龚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1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202号
吴建祥:本院受理原告凌新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538号
胡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李斌与被告胡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325号
吴斌(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新安村铁家兜40号):本院对原告孙飞与被告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52号
邹少荣:本院受理原告钱勤林与被告邹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