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855号
胡正强:本院受理原告罗范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胡正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罗范浩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60元,由被告胡正强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716号
陈兴鸿:本院受理原告邵海浪与被告陈兴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1月15日9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232号
武义臻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群力与被告武义臻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林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459号
蒋政定:本院对原告永康市永东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734号
郝春华、张晓聪、詹倩倩: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功诉被告郝春华、张晓聪、詹倩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7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