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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仲裁公告

  杨志忠:我会受理的申请人舟山光大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志忠采购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17)第35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杨志忠支付申请人舟山光大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欠款382000元,并赔偿支付申请人利息损失(该损失以382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对申请人舟山光大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仲裁费10850元、公告费10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杨志忠承担,因申请人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公告费,被申请人杨志忠承担部分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杨志忠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限被申请人杨志忠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上述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仲裁公告 2018-08-03 2 2018年08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