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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两次去世,谁担责?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杨丹 梁斌 罗青青 钱俊皓 刘竹柯君 王叶倩

  

  时间:

  8月2日

  地点:

  临海市法院

  冯阿婆八十多岁,儿孙满堂,本是安享晚年的时候。只是儿孙们工作生活实在太忙,没办法细致照顾老人,于是,大伙儿经过一番商量,决定先将冯阿婆送到临海某养老院生活。没想到,这一送就送出了大问题,住进养老院一年后,冯阿婆摔了一跤,送到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后总算回养老院休养了,可过了三天,老人再次摔倒。这回,冯阿婆没再经得起折腾,抢救无效去世……

  如果可以预见未来,冯阿婆的三个儿子、一个女儿怎么也不会把老母亲送往养老院,可事已至此,谁要为此承担责任呢?

  冯阿婆的子女们将养老院起诉到了法院,他们认为,老人第二次摔倒后,养老院并没有将她立即送到医院,而是在当天深夜才送去的,延误了病情,因此养老院方面未对老人尽到相应的护理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着严重过错。此外,子女们还提出,养老院并没有执业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

  但养老院方面表示,他们符合开办条件,在老人入住的时候,双方还签了相关的豁免条款,因此养老院方面在这件事上免责。而且老人摔倒后,养老院及时联系了家属及医院,已尽到护理义务,冯阿婆的死亡是因为她自身还有其他疾病,在第一次摔倒后,家属并没有按医嘱治疗;在第二次摔倒后,也是家属主动放弃了治疗,院方并没有过错。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养老院营业资质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冯阿婆与养老院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冯阿婆高龄,养老院更应该提供安全、便利条件,特别是第二次摔倒后,养老院未及时送医救治,存在一定过错。但冯阿婆摔倒,直接责任人在于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养老院所谓的豁免条款违反合同法,法院不予认定。

  因此,法院判决养老院开办者承担15%的责任,赔偿给四个子女共计3.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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